台南市三德老街再造協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三德老街再造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 本會以「為民眾除瘤,助府城新生」為宗旨。

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促進社會各界對台南市老街空屋再造之重視與支持。

二、促進社會團體、相關行政機關與市議會之溝通、合作。

三、推動老街空屋再造相關法規和政策之修訂。

四、辦理老街空屋再造工作人員之專業培訓與聯誼活動。

五、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老街空屋再造之相關計畫。

七、其他有利於老街空屋發展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七條 會員類型

一、一般會員: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者,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
二、榮譽會員:熱心贊助本會,並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團體或個人,得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三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團體或個人,贊助經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。
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與罷免權。榮譽會員和贊助會員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與罷免權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及決算。

四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總幹事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及決算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正、副理事長各一人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會員團體出具證明,該會員代表已喪失代表資格者。

三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四、被罷免者。

五、受停權處分者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、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名譽顧問若干人,均為無給職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五章 會員大會
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有關團體之解散,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;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
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:

一、補助費。

二、捐款。

三、委託收益。
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五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查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社會福利團體。

 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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